• 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 第 二 節 法人登記
  • 第 13 條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 法人主管機關核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 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度終了後 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 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 14 條
    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 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 違反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 屆期未辦理完成者,廢止其許可;其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者,並通知該管 法院撤銷其設立登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