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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為教育部;其他私立 學校,為所在地之直轄巿政府或縣 (巿) 政府。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在 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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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私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符合設校標準,並已將捐助之財產交 付及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准予立案。 凡經核准立案之中等以下學校,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備查。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20號令修正公布第4、4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