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會議
  • 第 12 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 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 第 13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 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 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 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 14 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 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 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 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 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 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 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 第 15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 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 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 16 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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