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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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 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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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本府教育局對學校家長會應積極輔導,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本府 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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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本府教育局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得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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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 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本府 教育局核備。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二、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學校發給。 三、聯合會會長當選證書,由本府教育局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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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家長會之設置及會務運作,本府教育局得訂定臺北市 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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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0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新名稱: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