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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對本市文化建設與發揚有特殊貢獻者,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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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本市文化建設與發揚,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臺北文化獎章: (一)從事文化藝術工作具有卓越成就者。 (二)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鄉土文化與文化資產者。 (三)國際上相關領域所推崇之特殊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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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獎章受獎人由承辦機關主動遴報與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方式,由本府組成文化獎 章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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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獎章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市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主任委員由委 員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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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獎章受獎人之遴報推薦,應以書面(如附件)詳敘事蹟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 月底前向承辦機關提出申請,經文化獎章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通過後,報請市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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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化獎章受獎人每年以三人為原則,必要時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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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獎章於每年十二月由市長頒贈金質獎章並公開表揚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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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文化獎章遴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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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承辦機關,於本府文化局成立前為本府教育局。
法規名稱:
臺北文化獎頒贈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86)府教四字第8605360000號函訂定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