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文化獎受獎者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由承辦機關主動推薦。 (二)由機關、團體推薦。 (三)由專家、學者推薦。 (四)自我推薦。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推薦,應以書面或電子檔提交相關推薦文件, 並於承辦機關公告截止日前提出。
  • 七、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決議通過後,報請市長核定之。 前項遴選工作,遴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受推薦人係由遴選委員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推薦者。 (二)受推薦人為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推薦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遴選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或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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