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督導考核
  • 二十六、各校對學生學籍管理情形,本局依下列方式派員抽查輔導與評鑑,並視辦理績效分 別予以獎懲及作為核定招生班數之依據。 (一)定期抽查:第一學期每年十二月底前,第二學期於每年六月底前。 (二)不定期抽查:視需要情形隨時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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