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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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招收新生應依照「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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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應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 得任意調整科別或超收學生,違者由本局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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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於新生入學後,應登錄學生學籍資料並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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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於學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及編列學號並填發學生證。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4315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