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建立基本資料
  • 十七、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建立下列資料: (一)學生學籍表(附表一)。 (二)新生名冊(附表二)。 (三)轉入學生名冊(附表三)。 (四)學生異動概況名冊(包含自動放棄學籍、休學、復學、轉學、輔導轉學、中輟 及其他。有關其他之註記,應載詳細原因於備註欄內。)(附表四)。 (五)畢業生名冊(應於備註欄詳列在學期間轉科(部)、重讀、延修及更正學籍等 異動情況)(附表五)。 (六)轉學修業證明書。 (七)轉科學生名冊。 (八)轉科學生統計表。 (九)更正學籍記載工作名冊。 (十)休學證明書。 (十一)重讀學生名冊。 (十二)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