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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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校辦理學生緩徵應填報下列名冊: (一)各校應於學生註冊後二個月內造具申請緩徵學生名冊(附表六)二份函請直轄 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兵役單位辦理緩徵。 (二)學生離校二十日內,各校應填妥緩徵原因消滅學生名冊(附表七)二份函送直 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備查。 (三)僑生在校期間,不必辦理緩徵手續,但畢業、休學或離校者,應造具僑生離校 名冊函送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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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學生入學資格未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得辦理緩徵。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4315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