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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本局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定專人兼任。 (三)置課程督學三人,由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現職或退休之中小學教育人員兼任 。 (四)置團務幹事二人,得調用中小學教師擔任。 (五)置專任輔導員十五人,由教學優良或具教育研究、課程教材發展能力之現職中小 學教師或退休教育人員兼任。 (六)輔導團依課程綱要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下設各類輔導小組,國中及國小依 運作需求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 1.置主任輔導員一人,副主任輔導員二人,由本局局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 2.置秘書一人,主任輔導員可視業務需要邀請所屬學校乙名同仁擔任行政祕書, 或由兼任輔導員兼任之。 3.置兼任輔導員五人至十五人,遴選教學優良或具教育研究、課程教材發展能力 之中小學教師擔任。 4.置榮譽輔導員一人至七人,由本局局長就曾任輔導團之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中 聘兼之。 (七)前項課程督學、輔導員及團務幹事之任期為一年,期滿經評核優良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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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員之遴選資格與標準及權利義務由本局另訂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綜字第106349201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