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適應本市環境及學童家庭生活需要,使學生獲得妥善照顧。
  • 二、實施原則: (一)各校(園)得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學生實際需要辦理課後留園。 (二)各校(園)園應儘量主動規劃辦理課後留園活動,學生及教師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不得強迫。 (三)配合每月二次週休二日之過渡需要,於休假之週六當天,學校(或幼稚園)得結 合家長會、社區、社教機構及大學院校社團等安排課後留園活動。
  • 三、實施對象:切實需要照顧之幼兒,惟需由家長提出申請。
  • 四、實施時間:以每星期一至五下午放學後至下午六點、週休二日之休假星期六上午為原則 。
  • 五、活動內容: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實施,以遊戲統整各領域為原則。
  • 六、編班:打破班級界限,採團體或分組方式實施,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每班一名教 師),惟為配合活動方式,得酌採大班制。
  • 七、活動場地:宜妥善規劃安排,並須特別注意安全。
  • 八、師資: (一)以園內教師為主,在校內師資不足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包括家長會、社區 人士、大學院校社團等),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指導工作。 (二)所聘請社會人士應具備大專以上程度(含大學肄業生),以具有教學經驗者優先 ,由學校(或幼稚園)慎重選聘。
  • 九、收費: (一)本項活動所需經費,由參加活動學生之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如左: 教師鐘點費(元)×每月時數÷ 0.7(鐘點費所佔比例)÷15人 例如: 450 ×(4 ×10十8)÷0.7 ÷15=2,057 【計算式說明:教師鐘點費×(四星期×每週一至五時數十每月週六時數)÷鐘 點費所佔比例÷學生總數=每生每月應繳金額】 (二)若參加總人數未滿十五人,可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費的百分之三十五 ,並須報局核備。另對貧困學生應酌情減免。 (三)全學期費用,由各校(園)依上開標準計算後收取(個位數無條件捨去,取整數 ),開立收據,不得超收費用。並得由學生家長選擇一次繳費或分月繳費方式辦 理。
  • 十、支出: (一)課後活動費用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 園)會計程序辦理。 (二)費用支出比照「台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補救教學、學藝活動、課後活動費用支用 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留園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學生在校之安全。 (二)參加課後留園學生放學時,各校(園)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通過交通崗 之安全,並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放學及回家路上之安全。 (三)各校(園)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 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教學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並與教師、學生及家 長之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請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四)請各校(園)於每學期實施前(第一學期之課後留園,舊生應於每年五月底前 、新生應於八月底前定案並通知家長調查參加意願及需求;第二學期之課後活 動,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定案並通知家長調查參加意願及需求)決定適宜之辦理 方式,並擬訂實施計畫存校(園)備查。 (五)各校(園)不得利用上項活動另列名目多收費用,或作不當之補習。 (六)公立國小附幼以學校規劃辦理為主;家長會得經學校同意擔任主辦單位,並應 邀請學校列為協辦單位,其辦理方式與費用收支方式按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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