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幼兒園辦理本服務費用之支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分配,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至少佔百分之七十、行政費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十。幼兒園所收費用以支付教保服務人員授課鐘點費為優先,如費用 不敷支應時,得由行政費項下支應,仍不足者得詳列各項支出向本局申請開辦費 補助。 (二)園內因身心障礙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而增置之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支出依勞動基 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支付,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制。 (三)鐘點費之支用: 1.教保服務人員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準用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教保服務人 員鐘點費每小時以四百元計。 2.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支領助理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兩百元為限。 3.因身心障礙幼兒增置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 辦理。 (四)行政費之支用: 1.協助及督導課後留園之行政人員不得支領鐘點費,惟得支領加班費,加班費支 領基準得適用「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辦理。 2.加班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3.各園行政費之支用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執行,支用範 圍包括加班費、材料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設備費、維 護費及其他相關之費用等。 (五)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本服務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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