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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為飼養、繁殖動物,推廣保育知識,提供民眾教育休憩場所,特設立台北 市立動物園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 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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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教育局為主 管機關,台北市立動物園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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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 場租、門票等事業收入。 三 舉借債務收入。 四 孳息收入。 五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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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事業支出。 二 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三 償還債務之本息。 四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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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基金在市政府代理市庫銀行 (以下簡稱代庫銀行) 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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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基金之資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 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繳交代庫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 收帳。 二 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依 規定程序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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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本基金之預算編造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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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 處、教育局及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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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卅日失其效力。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動物園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5626400號令訂定發布;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88年6月30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