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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79年12月19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7296號令修正公布第21條條文
第 21 條
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除技術人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類學 校現任職員,分別適用各該原有關法令之規定外,應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 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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