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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9300號令增訂公布第41-1條條文
第 41-1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 ( 聘) 、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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