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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081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
第 19 條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 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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