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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中等學校現任教職員經該校核准者,除高中 (職) 教職員得在本校每週兼 課六小時外,得在本校或他校每週兼課四小時,並支領鐘點費,但在本校 兼課或代課時數每週合計達九小時者,不得復在他校兼課或代課,違者經 書面勸導後,仍不悛改者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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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中小學校遴用兼課或代課教師資格,由各校負責審查,並送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備查。 退休教師代課每學年以三個月為限。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中小學校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7343900號令修正發布第6、1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