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 第 20 條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 之徵選方式,送審議會同意: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 適當之企劃。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 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 件以上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四、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適當類型之公共藝 術。
  • 第 21 條
    採前條第一款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 召開說明會。除經審議會同意外,辦理說明會後之公告時間,不得低於下 列期間: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六十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未達一千萬元:四十五日。 三、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三十日。 採前條第二款邀請比件或第三款委託創作者,得於設置計畫中明列藝術創 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採前條第四款指定價購者,應於設置計畫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或委託創作者,應於徵選文件或計畫明定以固定費 用辦理。
  • 第 22 條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執行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 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執行小組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名單,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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