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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審議美術品典藏相關事項,特設臺北市立美術館美 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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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審議本館典藏、捐贈、維護保存及寄等計畫之作品,並建議作品參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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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館館長擔任,置委員四十人至四十六人,由本館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 任期為止。但連任委員不得超過當年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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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達五年以上,近五年並有學術 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獨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五年以上,近五年有具體卓越成 就或有論述出版者。 (三)從事藝文媒體報導、藝術市場工作十年以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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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視審議內容每次會議邀請委員七人以上參加,應邀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 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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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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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評議制度,審議結果將於本館相關刊物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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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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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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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6)北市教四字第8624937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台北市立美術館各類美術品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