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審議美術品典藏相關事項,特設 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任務為審議本館典藏、捐贈、維護保存及寄存等計畫之作品,並 建議作品參考價格。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館館長擔任,置委員四十人至四十六人, 由本館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 新任;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 四、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者。 (二)從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成就卓越者。 (三)從事專業藝術創作,成就卓越者。
  • 五、本會應視審議內容每次會議邀請委員七人以上參加,應邀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作成決議。
  • 六、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並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 七、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評議制度,審議結果將於本館相關刊物中公布 。
  •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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