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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受贈美術品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北市文化三字第1013244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7、8點條文
七、本館受贈美術品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應出具證明說明其捐贈之內容 、數量及參考價格,並得頒予感謝狀或獎牌。
八、受贈之美術品如認定具特殊價值者,得報請臺北市政府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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