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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0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3年11月9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6785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第 31 條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 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中央、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 會之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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