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1 條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 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中央、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 會之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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