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國家賠 償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