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國賠會於處理國家賠償案件,發現公務員有故意、過失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應主動 移請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國賠會審議認定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職權主動檢討其所屬公務 員有無行政責任,並將檢討結果通知法規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