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各機關依第十二點、第十三點規定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者,如認該案件之公務員顯無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求償責任,得簽會法規會並簽報市長核定後,免於求償結案。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依國賠會決議有賠償責任,而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其賠償金額 在三十萬元以下者,如認該案件之公務員顯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求償責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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