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各機關依第十二點、第十三點規定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者,如認該案件之公務員顯無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求償責任,得函請法規會同意,並逕提國賠會報告後,免於求償結 案。 依國賠會決議有賠償責任,而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其賠償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下,或 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如認該案件之公務員顯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求償責任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