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但犯罪行為人自首, 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之罪者,不給與獎金。檢舉他人犯貪污瀆職之罪 ,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不予追回。
  •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 ,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得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及政風司代 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 辦人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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