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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 政,並提升本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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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員及代表本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遇有請託關說,應於三日內 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政風機構受知會時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關說者之姓名 、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有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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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務員辦理機關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如邀請上級長官以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參加,應注意受邀或參與對象之正當 性及合理性,並符合舉辦之宗旨。 (二)除公務機關基於公務禮儀提供之財物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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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審查本規範適用爭議及修正意見,得由本府人事處、政風處、法務局、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及秘書處等相關機關代表組成臨時審議小組,並由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政三字第10131513200號函發布第1、3、12、1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