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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第95條條文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本法106.01.26修正之第6條第1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95 條
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 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 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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