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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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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條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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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9 條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 百八十三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公司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9161號令修正公布第66、123、449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