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附表一至附表 七。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 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 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 外國公司申請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建物所有 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得於核准登記日次日起三十日內 補送。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0024088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