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為管理輔導資訊休閒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並 得將權限之一部,委任臺北市商業處執行。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 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 營利事業。
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0909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