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為管理輔導資訊休閒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並 得將權限之一部,委任臺北市商業處執行。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 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 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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