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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0909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命令其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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