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章 附則 第 65 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書、圖、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6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