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水災災害救助,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 ,因淹水所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 助金。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救助。 三、住戶淹水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