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導水及送水設備 第 一 節 通則 第 95 條 設計導 (送) 水量應以計畫最大日供水量為準。將來擴充困難,或經工程 經濟分析有利者,應視情形預留設計容量以備將來之用。設計導水量應視 需要另加處理廠內之處理用水量及自取水設備至處理廠間之損失水量。 第 96 條 送水方式以使用壓力水路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