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淨水設備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20 條
    淨水方法之選定依左列規定: 一 自來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 二 原水水質如其大腸菌類 (每一百毫升水中大腸菌類最大可能數) 恆在 五○以下,細菌總殖數 (每毫升) 在五○○以下,而其他物理化學成 分亦均在台北市自來水水質標準以內時,得僅消毒而無需其他處理。 三 原水水質如不及前項標準時,其淨水方法應以能有效的除去各種不需 成分,並依原水水質加以研究或實驗決定。 四 採用新淨水方法,應有其實際操作報告,並有長期之水質檢驗,能證 明其水其質合乎標準。
  • 第 121 條
    淨水設備之設計容量,應相當於最大日供水量另加處理廠用水量。
  • 第 122 條
    淨水設備之位置、配置及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所處位置不在低窪之地,環境衛生良好。 二 配置應使各項設備均能充分發揮其機能,互相有效配合,並使操作管 理方便。 三 淨水廠之配置,應預留場地以配合將來之擴建。 四 濾水及清水應防止污染,有關設備應使其與外界隔離,以防污水、雨 水及昆蟲等進入。 五 淨水廠內之廁所、污水坑、垃圾堆等應使用不漏水構造,其位置應儘 量遠離水池及水管等。 六 各設備間之水位關係,應依水力分析計算或實驗決定。
  • 第 123 條
    淨水廠應設置適當之量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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