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機電設備
  • 第 一 節 抽水設備
  • 第 188 條
    抽水機設計水量及臺數依左列規定: 一 取水、導水及送水所用抽水機之設計容量,應分別以其設計最大日 水量為準,其臺數除裝設於深井、淺井或小規模抽水站而有適當之 停抽時間可作修理者外,應以左表為準。

    水量(每日立方公尺)

    臺數(  )內為備用

    臺數計

    三、000以下

    一(一)

    二、五00~一0、000

    二(一)

    九、000以上

    三(一)以上

    四以上

    二 用以直接配水之抽水機其設計容量應以設計最大時供水量為準,其 臺數除小規模抽水站而有適當之停抽時間可作修理者外,應以左表 為準:

    水量(每日立方公尺)

    臺數(  )內為備用

    臺數計

    三、000以下

    二(二)

    二、五00~一0、000

    大一(一)

    小一

    大二

    小一

    一0、000以上

    大三~五(一)以上

    小一

    大四~六以上

    小一

    三 配水系統需供應消防用水時,配水用抽水機之容量應考慮火災時之 配水量。 四 導水或送水用加壓抽水機,由管線直接抽水時,應設在抽水機運轉 時其上游仍不發生負壓之處。 五 配水用加壓抽水機,由管線直接抽水時,應設在抽水機轉時其上游 管內壓力不低於設計最低供水壓力之處。
  • 第 189 條
    抽水機口徑依左列規定: 一 抽水機之大小,應以吸水口及出水口口徑表示,二者相同時,得以一 個口徑表示。 二 抽水機之吸水口口徑,應依抽水量及抽水機吸水口之流速決定。 三 抽水機吸水口之流速,以原動機之回轉數、吸水揚程等決定,通常以 每秒一.五公尺至三.○公尺為準。
  • 第 190 條
    抽水機總揚程依左列規定: 一 抽水機之總揚程,應依淨揚程、吸水管與出水管之水頭損失及出水管 末端之設計速度水頭決定之。 二 加壓抽水機之總揚程,應由出水口之全水頭及吸水口之全水頭決定。
  • 第 191 條
    抽水機之比速及運轉方式,應依抽水機特性能最適合於計畫條件決定。
  • 第 192 條
    抽水機之型式,應考慮其特性,依左列各款決定: 一 總揚程在六公尺以下,口徑二○○公厘以上時,應以混流或軸流抽水 機為準。 二 總揚程在二十公尺以上,或口徑二○○公厘以下時,應以輻流抽水機 為準。 三 吸水淨揚程在六公尺以上,或口徑一五○○公厘以上之混流或軸流抽 水機,應以豎軸型為準。 四 抽水機有浸水之虞時,應使用豎軸型抽水機或沉入式抽水機。 五 深井應使用沉入式抽水機,或深井抽水機。
  • 第 193 條
    抽水機之原動機出力。應為抽水機之軸動力加適當之餘裕。 使用電動機時,應加之餘裕,通常為抽水機軸馬力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 十。 使用內燃機時,應加之餘裕,通常為抽水機軸馬力之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 三十。
  • 第 194 條
    原動機與抽水機之連接,以撓性接頭直聯為準。
  • 第 195 條
    抽水機之吸水淨揚程,應儘可能縮小在五公尺以內。
  • 第 196 條
    抽水機之出水管線應有防止或減輕水錘發生之裝置。
  • 第 197 條
    抽水機之吸水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每部抽水機應設吸水管一支。 二 應避免水平管,如無法避免時,應儘可能縮短水平管長度,並設向抽 水機百分之一以上之上坡坡度。 三 接頭及其他地方不得漏氣。 四 清水抽水機之吸水管如需埋設於地下或有受污染之虞時,管內壓力應 經常保時正壓力。 五 吸水管口之配置及高度應考慮接抽水機之吸水干擾及抽水井內之水流 情況,以免發生渦流、亂流或吸進空氣。
  • 第 198 條
    抽水井施設如左: 一 抽水井應設在抽水機正下方,或儘可能接近抽水機。 二 抽水井之形狀,不得使水流引起亂流或渦流。 三 抽水井應視需要在其適當位置設置人孔、通氣及排水設備。
  • 第 199 條
    抽水機與原動機之基礎應為一體,以混凝土構造,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抽水機之基礎,應對其荷重具有充分之強度。 二 抽水機之基礎,應有充分之重量以抑制其震動,以電動機帶動時,獨 立基礎重量通常為機械重量二倍以上。
  • 第 200 條
    抽水機用水閥應依左列各款裝設: 一 無壓進水頭不使用真空抽氣機抽水時,應在吸水管下端設底閥。但口 徑三百公厘以上之吸水管不得設底閥。 二 有壓進水頭之抽水機,應在吸水管處設閘閥。 三 抽水機之出水管應設制水閥。以制水閥控制出水量時,應使用流量調 節用制水閥。 四 抽水機停止運轉,出水管內之水有倒流之虞時,應裝設逆水閥。但倒 流對抽水機及抽水系統無妨者,不在此限。
  • 第 201 條
    抽水機之附帶設備及輔助設備,應依左列各款裝設: 一 未設底閥,而需要灌充起動水之抽水機,應設適當之直空抽氣機,抽 氣機之容量應以起動後三分鐘左右能灌滿抽水機為準。 二 抽水機之吸水管必須裝設真空計或複式壓力計,出水管裝設壓力計。 三 抽水站原則上應設有吸水水位及出水水位之指示設備。 四 設有大型抽水機之抽水站,應裝設吊車為起重之用。 五 必要時應設供給封水、冷卻及潤滑用水之設備。 六 抽水機室內無法自然排水時,應設排水抽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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