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機電設備
- 第 五 節 抽水機室及配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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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0 條抽水機室及配電室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應採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不得已而使 用木造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均應以不燃物覆蓋。 二 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應通風、採光良好及防止浸水構造。 三 抽水機室應留適當空地,作為抽水機、管件、制水閥及其他機械拆裝 時擺放之用。 四 配電室應選在不致有氯氣及其他腐蝕性,可燃性瓦斯發生或滯留之地 點。 五 配電室應有充分之面積,以便操作及檢查各項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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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條監視室之構造應考慮通風及防音,並選在易於管理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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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2 條抽水機室、配電室及監視室,應有充分之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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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3 條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依需要設適當之隔音裝置。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