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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54號函修正名稱及第9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新名稱: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
九、參觀團體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通知大壩崗哨及本局 接待人員。 前項參觀團體相關資料,安全檢查科(環境教育股)應事先提供經營 管理科(駐警隊),俾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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