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崗哨勤務
- 丙、大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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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執勤人員負責壩頂四週之巡邏守望,及協助管理本區人員車輛及 壩頂參觀人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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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壩頂、鐵欄柵應隨時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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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操作大樓和廊道,除持有特別通行證,或本局主管以上人員陪同 之貴賓外,嚴禁閒人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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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執勤人員應於每日十六時至翌日七時,巡視大壩平台、操作大樓 周邊區域,並依規定巡簽。
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47號函修正第12點、第43點、第56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