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崗哨勤務
- 丙、大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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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執勤人員負責壩頂四週之巡邏守望,及協助管理本區人員車輛及 壩頂參觀人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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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壩頂、鐵欄柵應隨時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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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操作大樓和廊道,除持有特別通行證,或本局主管以上人員陪同 之貴賓外,嚴禁閒人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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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執勤人員應於每日十六時至翌日七時,巡視大壩平台、操作大樓 周邊區域,並依規定巡簽。
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新名稱: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