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備勤勤務
  • 二十九、備勤人員應在隊部待命,以因應臨時之狀況。
  • 三十、任何天災或緊急事件發生,經通報應即刻趕赴指定現場處理。
  • 三十一、如有人員請病、事、休假,備勤人員應按小隊長指派,依時遞補 請假人員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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