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管制區巡邏勤務
-
三十二、管制區巡邏隊員,應按巡邏路線,每二小時內,不定時確實執行 巡邏勤務並依規定巡簽,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
三十三、巡邏路線規定為第一行政大樓、水資館、第二行政大樓、一號橋 、壩址道路、二號橋下、二號鐵門、三號橋、電廠、大壩、航管 站油庫、管理室、三號鐵門沿線。
-
三十四、電廠柵門應隨時關閉。
-
三十五、除持有本局工作證,或由本局主管以上人員帶領外,其他人員車 輛,禁止進入電廠。
-
三十六、執勤人員應按時巡邏電廠廠區四週,防止非法闖入者,及注意廠 房、變電設施有無特殊異狀,發現可疑或突發狀況時,應立即通 報隊部及經管科主管,並適當處置。
-
三十七、三號橋禁止閒雜人等逗留。
-
三十八、巡邏時發現可疑狀況,應逕行瞭解、盤查、詢問,如發現重大特 殊情況立即通知隊部支援處理。
-
三十九、巡邏時發現非法闖入或誤闖管制區者,應予取締、勸離,每日下 班後立刻將巡邏狀況(人、事、物)確實記錄。
-
四十、巡邏人員查獲非法物品、無主物品,應帶回隊部登記處理。
-
四十一、巡邏人員巡邏發現道路坍方、落石等狀況應立即通報。
-
四十二、本局所屬界樁範圍內之土地如有居民侵占情事,應立即查報及通 知隊部及有關單位。
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新名稱: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