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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觀來賓之車輛抵達時應連絡安全檢查科(環境教育股)及有關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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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項勤務依本局「翡翠水庫操作運轉作業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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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陸域巡邏依巡邏計畫出勤,進行水庫蓄水範圍周邊、水庫上游巡 查,舉發上游濫墾濫伐、破壞水土保持與釣魚、捕撈、行駛船筏 等違規案件,原則每日 1 次日間陸域巡邏及每月至少 10 次夜 間陸域不定期機動巡查,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47號函修正第12點、第43點、第56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