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器材 第 22 條 用戶管線及其管件,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應經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備案。 第 23 條 用水設備及衛生設備使用之器材,其已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其規定。 第 24 條 凡曾用於非自來水之舊管,不得使用為自來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