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檢驗 第 37 條 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 平方公分十公斤,試驗時間至少於六十分鐘不漏水為合格。 第 38 條 用戶用水設備裝置完竣後,應申請自來水事業施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始得 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