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檢驗
  • 第 37 條
    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 平方公分十公斤,試驗時間至少於六十分鐘不漏水為合格。
  • 第 38 條
    用戶用水設備裝置完竣後,應申請自來水事業施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始得 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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