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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配水管之水壓能充分供應用戶用水設備所需之量時應直接供水,配水管水 壓不能達到之高樓或在短時間使用大量水之地點得由用戶設置受水池自行 間接加壓供水。 進水口低於地面之受水池其容量十立方公尺以上或受水管口徑五十公厘以 上者,應設置進水口高於地面之「接水槽」使自來水先經「接水槽」再流 入受水池加壓供水。 受水池及接水槽應為水密性構造物,其設置地點應距汚穢場所三公尺以上 。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65 年 05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65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786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