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 條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 定目的事業用地 (加油站) 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 以上不同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但於高架道路下之地下 層及其他特定區經其主管機關同意作加油站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側既有或先申請 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至少應有五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考量車流方向,認為有設站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 變端點、小學、中學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須保持交通安 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其管理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六、應符合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加油站基地與小學、中學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須 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距離,為加油站地界至小學、中學、公共設施出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離。但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其社會環境 與交通狀況已另訂距離測量方式者,應依其規定。 申請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之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 、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加油站) 設置加油站者 ,不受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之限制。
  • 第 14 條
    加油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體、加油站站名、營業時間及供油廠商標 誌或名稱,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及標線: 一、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 」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板製作。 二、加油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標線;卸油區應於地 面以黃線標示。 三、雨棚應設置高度標誌。 加油站應標示售油種類及油品價格,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示價格為加油站當日各油品之零售價格。 二、標示位置為距加油站臨路地界入口處五公尺範圍內。 三、標示方式為固定式,標示物下緣離地面一公尺以上,且不得有遮蔽物 遮蔽,並輔以夜間照明。 四、標示價格之數字規格,每字高十七公分以上,寬十公分以上。 五、加油站因地理環境特殊,經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同意者,不受第 二款標示位置或第三款標示物高度規定之限制。 既設加油站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規則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 善。
  • 第 33 條
    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六十日內,填 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 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變更事項為加油站地址時,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但應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加油站平面配置 (含申請基地出、入口及面積) 、營運設施或兼營事項變 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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