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0 條
    市政府投資事業得由主管機關報經市政府核准,實施轉投資。 前項轉投資事業之管理監督,準用本自治條例有關規定。
  • 第 2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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